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君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988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君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佳源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市君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君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