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02民催4号
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7225996、票面金额人民币650000元、出票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付款日期2017年7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