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800号
申请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6665435F,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七雄社区官田街西首(原七雄内衣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井虎,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98704515,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沭阳支行的存款8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沭阳支行的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