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1148号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凝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98704515,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