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720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319580201323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98704515,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石宏盛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王红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辉龙
书 记 员 卢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