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2民初8246号
原告:于**,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久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建设路南段金地鑫居小区1、2号楼商业4-4。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的职工。
原告于**与被告通辽市久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00元,减半收取计803.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