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2民初6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久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建设路南金地鑫居小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MA0PXPBM8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久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