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5民初1276号
原告:**装,男。
委托代理人:**,女,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装与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装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6.5万元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