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52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