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