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开、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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