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开、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