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43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