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现中,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扶沟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力神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14186××××。
负责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区51号2**22层2201-2208、23层2301-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238L。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18119********,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崔现中、**、**、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中医院、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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