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6民初437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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