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6民初437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