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97民终2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明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联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中明公司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南中明公司上诉称,1、判决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007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判决撤销“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元(含质保金)”。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145.68元由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给海南中明公司,海南中明公司实际使用工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河南联创公司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工程款结算条件。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海南中明公司向河南联创公司支付280000元工程款,自其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河南联创公司支付完毕。河南联创公司收款账号:×××(户名: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郸城支行);
二、河南联创公司支付给海南中明公司的10000元保证金,海南中明公司无需再向河南联创公司返还。河南联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无须再向海南中明公司支付;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88.51元、保全费2145.68元由河南联创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77.02元由海南中明公司承担;
四、河南联创公司自收到海南中明公司支付的上述280000元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海南中明公司保全措施;
五、如果海南中明公司未按时支付河南联创公司工程款,则海南中明公司需支付河南联创公司全部债务325000元,且全部债务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二倍支付利息,并向河南联创公司支付15000元律师费;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海南东方万通农产品(商品)批发交易市场(一期)项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结清,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