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4民初267号
原告:威远县天地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业大道33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天地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县天地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