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美全、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381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美全,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8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石美全、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