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8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