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某商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星牛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星牛食品商店、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2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轶贤 审 判 员 李 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 颖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