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郫都区世华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3-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郫都区世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国宁西路222号1层。
经营者:***,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郫都区世华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