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06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香逸熙园50#二单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0177U。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执保20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