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天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06号
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香逸熙园50#二单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0177U。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阙国亮,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的银行存款4,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的银行存款4,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06号
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香逸熙园50#二单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0177U。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阙国亮,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的银行存款4,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阙国亮的银行存款4,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