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7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香逸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0177U。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