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388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