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388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33920066H,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