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水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221执保73号 申请保全人,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汉,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保全人,***,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黑0221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在龙江县龙景路六公里处玉米90吨。本院在对(2018)黑0221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经查***、***名下在龙江县龙景路六公里处玉米90吨玉米可供保全,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1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