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5民初2722号之一
原告:太原晋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上莞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晋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晋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计3263元(原告预交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2262元,均由原告太原晋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江林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