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杨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苏商大厦****楼****房。
法定代表人:郑春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215-15(集中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侯静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海仲字第2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13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661761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信息、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