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执异39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苏商大厦1栋1号楼7层709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阳,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扬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15-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辉,经理。
第三人:刘春辉,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在执行海南领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扬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海仲字第207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207号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207号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  王晓燕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邢龙飞
书记员周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