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丰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丰*****。 法定代表人***。 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执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执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