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唐坊镇。 法定代表人***。 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执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强力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执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