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17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达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建东街2号楼新门栋6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冰辉,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汇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2016年7月16日原告承揽了被告位于银莺路和耿庄南路的通讯管线施工工程,双方约定了工程地点、合同单价及工程款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事项。原告依照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向被告缴纳了十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现原告承揽工程的部分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故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汇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有《2016-2017年度郑州市通讯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甲方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原告***、被告河南汇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区××、耿庄南路,涉案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故依上述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