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317号
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