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8696号
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