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0779644140,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聚隆小区沿街营业房世纪路东侧132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03民初3800号民事调解书,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588691.27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从中支付欠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红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