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911号
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甜,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706。
法定代表人:马成喜。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