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博大宏业营养配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8351号之一
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齐创谷**。
法定代表人:邢晓鹏,执行董事。
被告:郓城博大宏业营养配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房善滨,经理。
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博大宏业营养配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7元、保全费3347元,由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