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59号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70号建桥国际广场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双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申请人:崔俊国,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崔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4.2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崔俊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4.2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59号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70号建桥国际广场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双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申请人:崔俊国,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崔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4.2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崔俊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4.2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