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鲁0705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6000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以双方和解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0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