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11号
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