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6441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淄博仲裁委员会(2022)淄仲裁字第302号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淄博仲裁委员会(2022)淄仲裁字第30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