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40号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齐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