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86号
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石磊。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
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耀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