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13民初1399号 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州市玉海街3998号。 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恒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给付欠款2617730.76元及利息暂计1万元(以2617730.76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至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4.35%计算),暂计2627730.76元;2.案件诉讼相关费用由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6日,恒久公司与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签订《太原市滨河自行车专用道工程三标钢箱梁购销合同》一份。恒久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材料价款23597730.76元,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已付款2098万元,欠款2617730.76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以银信方式向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290.24元,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案件受理费1391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822元,减半收取计1391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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