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796号 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9590144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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