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3民初807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云龙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云龙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