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东诉被告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上金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该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合同履行地则在上海市宝山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上金公司称实际经营地在***,但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无法确定其主要机构所在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据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上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