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高瞻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高瞻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和天下娱乐会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569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滨江金色蓝庭1836号营业房二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DWT00。
法定代表人章梅仙。
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和天下娱乐会所,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组织机构代码:L47659454。
法定代表人童群法。
被执行人童群法,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和天下娱乐会所、童群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10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6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措施,另外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和天下娱乐会所的部分器材,评估拍卖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60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5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