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洁王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7181476W,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酷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XGQ7YXN,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YONGjI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洁王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酷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及他院有多起尚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分配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申请协助扣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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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