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赫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左岸国际18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西段北侧工业园区(三里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马泽民。
本院在执行***赫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2017)信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一条饮料生产线由他人控制经营。经本院核实,在被执行人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内确有一条生产线并由手机号为159××××1789的名叫邓国刚的人经营。2019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豫15执24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公司厂房内的饮料生产线的收益人民币45万元。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信阳仲裁委(2017)信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确定的***赫电梯有限公司对河南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王明强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