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山,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徐洪林,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272091,地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
申请执行人陈金山与被执行人徐洪林、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刘江龙
审 判 员  樊中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 啸
书 记 员  范玲玲